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高,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决定》,结合兄弟院校的成熟做法和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科研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成果转化)、成果奖励、平台团队和学术活动等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师科研业绩考核的原则:坚持高端引领,突出贡献的原则;坚持岗位管理、突出绩效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二级单位”是指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所;“教师”是指校内二级单位高校教师,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4个职级11个级别。
第五条 学校引进的教师,已签署协议且协议中已明确科研考核目标的,协议期内按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明确科研考核目标的,按本办法执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业绩定额标准
第六条 教师科研业绩标准定额(Z)是指教师在聘期内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业绩。具体定额标准如下表:
表1:教师岗位聘期基本科研工作业绩定额标准
专业技术职级 | 岗位级别 | 标准定额(Z) |
教授 | 二级岗 | 120 |
三级岗 | 90 |
四级岗 | 科研为主型 | 72 |
教学科研并重型 | 54 |
教学为主型 | 36 |
副教授 | 五级岗 | 科研为主型 | 48 |
教学科研并重型 | 36 |
教学为主型 | 24 |
六级岗 | 科研为主型 | 45 |
教学科研并重型 | 33 |
教学为主型 | 21 |
七级岗 | 科研为主型 | 42 |
教学科研并重型 | 30 |
教学为主型 | 18 |
讲师 | 八级岗 | 15 |
九级岗 | 12 |
十级岗 | 10 |
助教 | 十一级岗、十二级岗 | 0 |
第三章 科研业绩分类及量化标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是指在聘期内,纳入学校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计划内项目、横向项目等。其中横向项目需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管理。
(一)科研项目分类
1.纵向项目
A类(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部重大专项和计划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艺术基金特别项目。
B类(国家级普通项目及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和青年基金课题等;国家部委下达的重大重点项目或课题等。
C类(部级普通项目及省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部委下达的专项项目和普通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辽宁省科技厅、教育厅重大重点项目,省社科规划办、省教科规划办、省社科联重大重点课题等。
D类(省级项目):辽宁省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厅局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辽宁省社科规划办、省教科规划办、省社科联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和课题。
E类(市级项目):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有关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F类(校级项目):学校主管科研部门正式下达的校级科研孵化项目、博士启动项目以及大学生科研立项等。
2. 横向项目: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合作、协作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量化标准
表2:科研项目量化标准
科 研 项 目 | 项目类型 | 项目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纵向项目 | A类 | 200 + a/万元×经费数 | ①单类分值计算:G=J×k1×k2,k1为单位排位系数k1=1/2m-1, k2为人员排位系数k2=1/2n-1,其中m为我校位次,n为我校完成人位次(下同)。 ②科研项目的量化标准分为基础分和经费分之和,理工类科研项目a=1,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a=3。 ③承担A、B类科研项目的子课题,按该项目所对应的类别和量化标准的50%核算。 ④对于我校教师作为主持人获批的国际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参照各个级别进行认定;对于教师作为参与者的国际合作项目,按横向项目进行认定。 ⑤我校学生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的科研立项,其指导教师(仅限1人),按该项目量化标准计分。 ⑥科研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下达机构结项时间要求,一年期项目立项(或结项)当年按量化标准计分;两年期项目按立项和结项年度平均计分;三年期以上项目立项按量化标准40%计分、中期30%计分、结项30%计分。其中,结项成果为优秀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结项年度按对应项目量化标准的50%加分。 |
B类 | 150 + a/万元×经费数 |
C类 | 90 + a/万元×经费数 |
D类 | 40 + a/万元×经费数 |
E类 | 15 + a/万元×经费数 |
F类 | 5 + a/万元×经费数 |
横向项目 | a/万元×经费数 |
第八条 科研成果是指沈阳师范大学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由我校教师参加完成、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专利等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
(一)学术论文
1.学术论文分类
A类:在Science、Nature等世界顶级期刊(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发表的论文。
B类:被SSCI(影响因子2.0以上)、SCI(1区)收录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C类:被SSCI(影响因子1.0-2.0)、SCI(2区)收录的论文。
D类:被SSCI(影响因子小于1.0)、SCI(3-4区)、EI(检索类型JA)、A&HCI收录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在《求是》《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E类:被EI(检索类型CA)、ISTP、CSCD、CSSCI收录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F类:被CSCD、CSSCI扩展期刊收录的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在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G类: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学术论文量化标准
表3:学术论文量化标准
学术论文 | 项目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A类 | 200 | ①单类分值计算:G=J×k1×k2,学术论文单位和人员排位系数按发表的论文中作者排序确定。 ②学术论文中当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不一致时,通讯作者(仅限1人)按第一作者计分;第一作者为我校教师,其余作者中每增加一名我校教师,则扣减第一作者量化标准分的10%。 ③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其指导教师(仅限一名)作为作者之一按第一作者计分。 ④SCI分区和SSCI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最近年度公布为准。 |
B类 | 100 |
C类 | 80 |
D类 | 50 |
E类 | 30 |
F类 | 20 |
G类 | 10 |
(二)学术著作
1.学术著作分类
A类: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或其它省(部)级及以上机构设立的科技出版基金或由社会名人设立的面向全国的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B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著作。
C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非国家一级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2.学术著作量化标准
表4:学术著作量化标准
著作 | 项目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学术专著 | 译著、编著 演绎类著作 | 文艺作品 科普类著作 |
A类 | 60 | 45 | 35 | 单类分值计算: G=J×k1×k2,著作中作者一律按完成字数多少由高到底排序。 |
B类 | 50 | 35 | 25 |
C类 | 30 | 20 | 15 |
(三)专利
1.专利分类
A类:发明专利。
B类: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C类: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量化标准
表5:专利量化标准
专利 | 项目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授权专利 | 受理申请 |
A类 | 50 | 5 | ①单类分值计算:G=J×k2,且专利第一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必须是我校教师或学生。专利中人员排位根据申请专利书顺序确定。 ②凡我校学生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专利授权,其指导教师(仅限1名)作为专利申请人之一,按该专利量化标准计分。 |
B类 | 20 | 2 |
C类 | 10 | 1 |
(四)成果转化
1.成果转化分类
A类: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B类:提案建议或资政报告被各级领导批示或采纳,或被各级政府部门采用,或以主要政策形式颁布实施。
2.成果转化量化标准
表6:成果转化量化标准
成果转化 | 项目 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A类 | a/万元×经费数 (理工类a=1,人文社会科学类a=3) | ①单类分值计算:G=J×k2,A类人员排位由团队负责人按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B类人员排位根据相关批件的人员顺序确定。 ②科技成果转化费金额以学校实际进帐数额计算(不含转拨经费)。 ③被各级领导批示或采纳的提案建议和资政报告,需要有相关的批件。 |
B类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100 | 50 | 30 |
第九条 成果奖励是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地市厅级科研奖励的科研成果。
(一)成果奖励分类
1.学术研究类
A类(国家级):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B类(部省级):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辽宁省科技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C类(市厅级):省教育厅、文化厅等厅局部委评选的学术研究类成果奖;省、市科协评选的学术研究类成果奖;沈阳市科学技术奖、沈阳市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
D类(学会奖):国家、省和市级学会评选的学术研究类成果奖。
2.竞技、表演、创作类
A类:国家官方机构认定的国际性竞技、表演、创作类成果奖励。
B类:国家、省和市级官方机构主办的竞技、表演、创作类成果奖励。
C类:国家、省和市级协会主办的竞技、表演、创作类成果奖励。
(二)成果奖励量化标准
表7:成果奖励量化标准
成果奖励 | 项目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学 术 研 究 类 | A类 | 国家级 | 200 | 150 | 100 | ①单类分值计算:G=J×k1×k2,单位和人员排位系数一律按成果奖励证书上成果完成人署名排序确定。成果奖励证书需有主办机构公章。 ②成果奖励奖项设有“特等奖”,分值按对应类别一等奖分值的150%计分;设有“优秀奖”或“入围(选)奖”,分值按对应类别上一级别奖项分值50%计分。 ③不分等级的成果奖励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同一成果如果当年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④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获省级以上各类成果奖励,其指导教师(仅限1人)按对应奖项分值的50%计分。 ⑤国家官方机构专指国家文化部、宣传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和中国文联;省级官方机构专指省文化厅、宣传部、教育厅、省体育局和省文联;市级官方机构专指市文化局、宣传部、教育局、体育局和市文联。 ⑥国家、省和市级学会分别指国家级学会、省一级和二级学会、市一级学会。 ⑦国家、省和市级协会分别指中国文联、省文联和市文联下属协会。 |
B类 | 部级 | 150 | 120 | 80 |
省级 | 120 | 80 | 50 |
C类 | 厅级 | 50 | 30 | 20 |
市级 | 30 | 20 | 10 |
D类 | 国家级 | 30 | 20 | 10 |
省级 | 20 | 10 | 5 |
市级 | 10 | 5 | 2 |
竞 技 ▪ 表 演 ▪ 创 作 类 | A类 | 国际级 | 150 | 120 | 80 |
B类 | 国家级 | 120 | 80 | 50 |
省级 | 50 | 30 | 20 |
市级 | 30 | 20 | 10 |
C类 | 国家级 | 30 | 20 | 10 |
省级 | 20 | 10 | 5 |
市级 | 10 | 5 | 2 |
第十条 科研平台和科研团队是指校级以上正式挂牌命名(或正式文件批复)的学科、科技平台和创新团队,以及各级各类优秀人才。
1.平台团队分类
A类:获批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入选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
B类:获批部级重点建设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获批省级重大科技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一流特色学科(第一层次);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支持计划。
C类:获批省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一流特色学科(第二、三层次);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万人层次、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辽宁省“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获批辽宁省特聘教授、辽宁省优秀专家。
D类:获批市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辽宁省“高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二层次;获批沈阳市优秀专家、沈阳市创新型领军人才。
E类:获批校级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含二级学科);入选校级“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平台团队量化标准
表8:平台团队量化标准
平台团队 | 项目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A类 | 200 | ①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和学科团队学术带头人分值按量化标准的50%计分,团队成员分值按量化标准平均分配,在获批当年一次性计入。已获批上述类别的科研平台、创新团队和学科团队,可在本办法执行后第一年度按上述计分标准一次性计入。 ②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分值按量化标准的50%计分,在获批当年一次性计入。已获批上述类别的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可在本办法执行后第一年度按上述计分标准一次性计入。 |
B类 | 150 |
C类 | 100 |
D类 | 50 |
E类 | 20 |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是指我校教师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沈师大校〔2012〕244号)的要求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或在国家、省级有关学术团体中担任职务等。
1.学术交流分类
A类:主办国际学术会议;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大会主题学术报告。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副理事长(包括秘书长、会长)及以上职务;教育部、文化部等国家各部委聘请的专家组(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国家艺术基金委、全国教科规划办聘请的项目(课题)评审专家(不含通讯评审专家)。入选“百家讲坛”等央视电视传媒学术讲座。
B类: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应邀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做大会主题学术报告。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委员(理事)、在省级学术团体中担任副理事长(包括秘书长、副会长)及以上职务;教育部、文化部等国家部委各司局聘请的专家组(评议组)成员,省政府聘请的专家组(评议组)成员。
C类: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在省级学术团体中担任委员(理事);教育厅、文化厅等省各厅局部委聘请的专家组(评议组)成员,省自然基金、省社科规划办、省教科规划办、省社科联聘请的项目(课题)评审专家(不含通讯评审专家)。入选“辽海讲坛”等省级电视传媒学术讲座。
D类:由校科协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的专题学术报告。
2.学术交流量化标准
表9:学术交流量化标准
学术活动 | 项目类别 | 量化标准(J) | 说明 |
A类 | 50 | ①主(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需在每年年初向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提出申请,学术会议的申请人(或召集人)不超过三人(含三人),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学术会议,申请人(或召集人)在当年按量化标准平均计分。应邀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做主题报告者,当年按量化标准50%计分。 ②担任省级以上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受聘省级以上部门的专家组(评议组)成员、评审专家,需要正式批文或函件,无正式批文或函件的,需要相关部门的证明。上述人员在相应机构任(聘)期内,对应学校聘期内的某一个年度按量化标准50%计分一次,聘期内其它年度不再计分。同一类别的只按最高分计入,不重复计算。 |
B类 | 30 |
C类 | 20 |
D类 | 2 |
第四章 科研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教师科研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岗位科研业绩定额标准的完成情况,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等级标准:
优秀:完成教师岗位科研业绩定额标准三分之二。年度内完成下列条件之一者,当年至聘期结束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1. 以项目主持人身份完成科研项目分类中A、B、C类任何一项;
2. 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论文分类中A类或B类1篇;
3. 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成果奖励分类中A、B类任何一项;
4. 以第一学术带头人身份完成或入选平台团队分类中A、B类任何一项。
合格:未达到优秀的标准,且不属于不合格的范围。
不合格:未完成教师岗位科研业绩定额标准的六分之一。
第十四条 年度教师岗位科研业绩分值超出定额标准的三分之一,超出部分分值教师可以自愿向聘期内下一年度结转,但结转后,下一年度科研考核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教师科研业绩分值结转,需要教师本人在上一年度考核时自愿向二级单位提出结转申请,并报学科与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结果等级标准:
优秀: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聘期内完成教师岗位科研业绩定额的200%以上,且完成下列条件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优秀:
1. 以项目主持人身份完成科研项目分类中A、B、C、D类任何一项;
2. 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论文分类中A类1篇或B类1篇或C类2篇;
3. 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成果奖励分类中A、B类任何一项;
4. 以第一学术带头人身份完成或入选平台团队分类中A、B类 任何一项。
合格:未达到优秀的标准,且不属于不合格的范围。
不合格:未完成教师岗位科研业绩定额。
第十六条 教师年度和聘期科研业绩考核,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统一提供量化考核基础数据库平台,教师自觉根据考核要求,填报基础数据,凡不按要求提供使用的,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凡在填报中弄虚作假的,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当年科研业绩考核为0分。
第十七条 教师科研业绩考核计分过程中,如遇当事人存有异议,由所在学院的教授委员会裁定,并报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备案;如遇二级单位存有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教师岗位科研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师岗位考核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解释。